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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商标侵权案当事人获刑三年
作者: 本报记者  来源:台州日报  发布时间:2010-03-10  生成时间:2010-03-10  点击数:2476

    本报讯 台州市工商局椒江分局依法移送的一起商标侵权案当事人叶某,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,近日被椒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。

  2009年4月28日,椒江工商分局接到上海博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举报,在椒江农场查获标注“brother”商标的平缝机63台和“JUKI”商标的钉扣机43台。当事人叶某承认上述物品为其组织工人生产的。由于叶某的非法经营数额已达到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《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规定的追诉标准,涉嫌刑事犯罪,该局遂将该案移送椒江公安机关立案侦查。

  今年2月,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,认定叶某在未取得“brother”、“JUKI”注册商标注册所有权人重机株式会社(日本)和兄弟工业株式会社(日本)许可的情况下,于2007年6月至2008年4月期间,擅自在椒江农场农兴街79-81号生产出标注“brother”商标的平缝机63台和标注“JUKI”商标的钉扣机43台。上述平缝机和钉扣机经台州市椒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,价值人民币173680元。最后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叶某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,对当事人判处有期徒刑3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


来源:台州日报 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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